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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省科技重大专项(高新领域)项目验收的通知

文字: [大] [中] [小] 2019-05-27  浏览次数:

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科计〔2017〕45号)和《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验收工作细则(试行)》(科财〔2018〕3号),我厅决定对已到期及具备验收条件的省科技重大专项(高新领域)项目进行验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2018年底之前到期,尚未验收、结题、终止、撤销、延期的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名单见附件)必须在2019年6月底前组织验收。

二、提供材料

1.项目验收(结题)申请表。

2.项目任务书(合同书)。

3.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对项目考核目标调整情况的说明(如无调整,此项可不写)。合同指标完成情况对照表(对应任务书逐一、简要说明各项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取得的成果及创新性(说明取得的科技创新成果,知识产权、技术标准、产品市场情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以及建成的试验基地、中试线、生产线等情况)、成果转化、产业化情况以及所取得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成果推广应用前景的评价。组织管理经验、产学研联合机制与模式等。存在问题及对策。

4.项目技术报告(科技报告)。内容包括:从解决关键技术角度,阐述研究方法、过程和结果等相关技术信息;或围绕项目任务目标,阐述采取的技术路线、技术方案、实现途径和示范推广等相关信息。

5. 项目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报告内容、格式见《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验收工作细则(试行)》),重点说明资金收支情况、合作经费拨付情况、结余情况、应付未付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并提供科技厅遴选入围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合作协议及经费拨款银行回单,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市县财政配套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到账通知书、银行回单。

6.其它要求提供的附件佐证资料。项目实施期内取得的各类成果相关证明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新药证书、审(认)定的品种(系)证书、软件产品登记与著作权登记证书、备案标准、专著和核心刊物发表论文、科技报告收录证书等。如有产品测试或检测报告、产品鉴定证书等可一并提供。项目实施期内取得的经济效益有关证明资料,包括项目产品销售收入证明、纳税证明、用户意见等。

7.按照《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2152号)有关规定,若有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经费、项目执行期等重要事项有变化的,需提供相关批复。

三、有关要求

1.省科技厅委托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项目验收。请各项目承担单位按通知要求做好项目验收的各项准备,请各归口管理部门于2019年5月31号前完成项目验收材料初审,并报送至省科学院审核。其中省财政支持金额200万及以上项目的财务验收审核按《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验收工作细则(试行)》(科财〔2018〕3号)执行。

2.验收材料审核意见反馈至各归口管理部门,由各归口管理部门通知并指导各项目承担单位按反馈意见进行修改。根据《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科计〔2017〕45号),省财政支持100万元以上的的项目可采取现场验收的形式,或委派2名及以上专家现场考察。现场考察也可通过视频材料或远程会议方式实现。

3.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2018〕108号),本次验收采取技术、财务合并验收的方式。

4.项目验收前,请项目负责人准备20分钟左右的PPT汇报材料,并按时参加项目验收会,如负责人不能参会,须书面申请。

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科计〔2017〕45号)第二十二条,对不通过验收、超期半年以上拒不参加验收的项目,或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等严重行为的承担单位,省科技厅将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停止项目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等措施。对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和主持人列入诚信名单,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联系人:省科学院:陈 亮 0551-65148619

省科技厅:司大杰 0551-62610321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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