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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合优化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 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文字: [大] [中] [小] 2016-09-18  浏览次数: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整合优化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整合优化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有效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不断增强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要求。

面向创新型省份建设和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任务,坚持“遵循规律、改革创新、简政放权、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基本原则,按照“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市场导向、绩效导向”的思路,做好统筹协调,激活企业主体,创新科技管理,规范资金监管,实现资源配置合理化、项目管理科学化、决策流程规范化、经费使用绩效化、管理手段信息化,以改革释放创新活力。

二、加强科技项目和资金配置的统筹协调

(三)优化整合科技计划类别。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需求和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要求,科学构建省级科技计划(含专项、基金等,下同)体系,明确各类科技计划的功能定位、目标。建立各类科技计划的绩效评估、动态调整和中止机制。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科技活动特点,围绕科技计划功能定位,优化整合现有科技计划,形成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平台与人才专项、科技创新环境专项等六大类科技计划。

(四)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省科技厅充分发挥对全省科技工作的规划引领和统筹协调作用,加强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等的统筹协调。省财政厅加强科技预算安排的统筹,做好各类科技计划年度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

(五)完善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省科技厅在现有省各类科技计划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建立省级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中央、省、市科技项目信息互联互通。通过省级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对省级科技计划的需求征集、指南发布、项目申报、立项和资金安排、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等过程进行信息管理。按照政务公开相关要求,主动向社会公开非涉密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并向社会开放服务。

三、实行科技项目分类管理和差异化扶持

(六)创新型省份建设类项目突出市场政府联动。强化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围绕创新链部署资金链,实施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扶持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科技保险试点、重点实验室建设等财政奖补政策,形成“企业愿意干、政府再支持,市县愿意干、省里再支持”的推进机制。

(七)自然科学基金类项目突出原始创新。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学科人才和团队建设,推动我省优势学科建设和提升源头创新能力。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结合学科发展和自身优势,积极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加强中青年人才培养和技术储备鼓励企业开展应用基础研究。

(八)科技重大专项类项目突出企业创新主体。聚焦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各市首位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围绕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集中优势科技资源,开展协同攻关。重点支持企业创新主体和产学研协同创新,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九)重点研发计划类项目突出需求和应用导向。着力解决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问题,突出需求和应用导向,支持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及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研发,支持开展农业、资源环境、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领域公益性研究,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持续性的科技支撑。

(十)平台与人才专项类项目突出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整合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和相关产业领域技术创新资源,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研发机构以及院士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大型仪器协作网等通用性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生产力促进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等科技服务平台建设,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持企业引进人才、高层次人才团队来皖创新创业等,提高全省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

(十一)科技创新环境类项目突出创新创业环境营造。立足营造创新政策环境,引导更多资源进入创新领域,鼓励专利发展、技术转移示范、军民融合、科技金融结合、科技服务能力提升等。

四、改进科技项目管理流程

(十二)改革项目指南制定和发布机制。省科技厅结合科技计划的特点,针对不同项目类别和要求,通过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自下而上的需求征集,科学编制项目指南。项目指南发布前充分征求科研单位、企业、相关部门等意见,建立由各方参与的项目指南论证机制。统一发布项目指南,通过网站等多种方式扩大项目指南知晓范围,指南发布到项目申报受理原则上不少于30天。创新型省份建设类项目按照相关文件及时兑现财政奖补政策。

(十三)规范项目立项。项目申请单位应当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如实填报项目申报信息。省科技厅将建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科学评价的项目立项评审机制。健全立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立项审查行为,重点审核项目申请者及其合作方的资质和科研能力,加强项目查重,避免一题多报、重复立项和人为干预。探索实行重大项目预算评估评审,对通过技术评审的重大项目,由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开展项目经费预算评估评审,对不符合预算评估评审相关要求的项目不予立项。积极推行项目网上申报、网上与网下评审结合、会议答辩评审、网上公示制度。明确项目立项审批时限,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不超过公开承诺期限。明示项目审批流程,建立完善科技项目档案管理制度,使项目申请者能够及时查询立项工作进展,实现立项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十四)明确项目过程管理职责。科技项目管理实行分层管理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项目推荐单位切实履行项目推荐审查、日常管理职责。省科技厅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不同科技项目管理特点组织开展检查或抽查,对项目实施不力的加强督导,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暂停项目实施或终止项目实施。

(十五)加强项目验收和结题审查。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做好总结,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省科技厅根据不同类型项目,可以采取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评审、用户测评等方式,依据项目任务书组织验收,项目验收结束后,按要求提交科技报告。实施分类结题验收,获得省级财政资助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财务验收,财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按不通过验收处理;省级财政资助30万元(含3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财务审计报告;获得省级财政资助3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财务决算报告;后补助项目,不再组织项目验收。

五、改进科技项目资金管理

(十六)规范项目预算编制。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重大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省科技厅适时编写和制订预算编制指南、评估评审工作细则,建立健全预算评估评审的沟通反馈机制。评估评审工作的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在评估评审中不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

(十七)及时拨付项目资金。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相关规定,及时批复预算。省科技厅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提前细化科技项目资金,在接到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后,加快预算执行,加强项目和预算下达的衔接。跨年度实施的项目,逐步实行分年度拨付。相关部门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及时合规办理资金支付,保证科研任务顺利实施。

(十八)明晰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建立科技项目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科技项目资金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直接费用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差旅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劳务费主要用于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间接费用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按相关科技计划资金管理办法核定的比例设定。其中绩效支出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间接费用内部管理办法,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绩效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要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实际贡献挂钩;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十九)简化预算调整程序。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合作单位之间预算调整及预算总额调整,应当按照原程序报省科技厅批准。其中,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可以调剂使用。间接费用总额不得调整。

(二十)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未通过验收、整改后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二十一)自主规范管理绩效评价后补助项目资金和横向经费绩效评价后补助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用于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专利发展、科技服务机构运行等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六、加强科技项目和资金监管

(二十二)加强省级科技经费监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牵头建立科研项目资金监管的协同工作机制。省科技厅加快清理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相关检查评审事项,改进检查方式,避免重复、多头、过度检查;并依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实施省级科技经费监管,负责组织项目预算评估评审、绩效评价、财务验收,以及项目经费使用培训、监督检查等,切实提高科技经费使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十三)规范科技项目资金使用行为。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整事项。

(二十四)改进科技项目资金结算方式。项目承担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和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采用“公务卡”或非现金方式结算。确因需要临时聘用人员报销劳务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求的内部报销规定。

(二十五)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省科技厅等部门要加强科技项目和资金监管工作,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七、加强相关制度建设

(二十六)完善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省科技厅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省级科技项目立项信息、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情况等,省财政厅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省级资金分配结果,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二十七)建立省级科技报告制度。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省级科技报告制度,制定科技报告的标准和规范,建设科技报告共享服务平台,对接国家科技报告,实现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者必须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科技报告提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对其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十八)改进专家遴选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项目评估评审应当以同行一线专家为主,吸收省外高水平专家参与。扩大企业家、风险投资人、金融机构专家等参与市场导向类项目评估评审的比重。探索建立省际交叉开展项目评审机制,建立完善专家数据库,向市县开放共享。实行评估评审专家轮换、调整机制和回避制度。强化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保证评审公正性。

(二十九)建立科研信用管理制度。省科技厅依托专业机构建立健全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科技报告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建立健全科研诚信数据库,从项目立项、预算、实施到结题验收全过程,对项目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进行信用评级并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省级以上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八、明确和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三十)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严肃处理本单位出现的违规行为。科研人员要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三十一)落实相关单位管理和服务责任。省科技厅加强对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审查,及时对涉及的权力事项实行监管,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做好经常性的政策宣传、培训和科技项目实施中的服务工作。省财政厅要加强与省科技厅的协调配合,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要求,制定或修订各类科技计划资金管理制度。

(三十二)明确高校院所内部控制责任。高校、科研院所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单位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对财政资金和非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各市要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加强本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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