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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文字: [大] [中] [小] 2016-09-18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国家级(省级)高新区,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提升其管理水平和创业服务 能力,保障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安徽省科技企 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科高〔2013〕105号)、《安徽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科高〔2016〕14号)的相关要求和标准,我厅将组织开展 2016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定。申请评定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对象原则上应已通过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且须符合《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相关条件要求。

(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对象须符合《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科高〔2013〕105号)相关条件要求。

(三)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申请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的对象须符合《安徽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科高〔2016〕14号)相关条件要求。

二、申报组织

各相关地方科技局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对本辖区内拟申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的对象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以正式文件予以推荐。

三、材料要求

(一)申请评定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根据附件1要求填写相关申报材料。

(二)申请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根据附件2要求填写相关申报材料。

(三)申请安徽省众创空间备案的,根据附件3要求填写相关申报材料。

各申报单位应确保所提供的申报资料真实有效。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取消参评资格。

四、时间安排

(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二)市科技局初审合格后,于9月30日前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推荐意见,报送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省科技厅根据各市推荐情况,组织专家对各申报主体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答辩。

联系方式:安徽省科技厅高新处 陈雷 0551-62674421

地 址: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46号东方大厦2418室

附件:1.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定申报材料清单

2.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材料清单

3.安徽省众创空间备案申报书

安徽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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