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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

文字: [大] [中] [小] 2015-07-09  浏览次数:

各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6〕30号)精神,我们对原《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皖政[1999]48号),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安徽省人民政府管理全省各地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我国的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国家科学技术部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航空航天技术;

(六)现代农业技术;

(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八)环境保护新技术;

(九)海洋工程技术;

(十)核应用技术;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国家科学技术部根据以上高新技术范围制定颁布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根据世界高新技术的发展对高新技术范围和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四条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条件:

(一)技术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产品属于国家科学技术部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范围。

(二)知识产权明晰,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

(三)实行单独核算。

(四)符合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没有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的,其企业标准须在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备案。

(五)质量稳定可靠。

(六)市场前景广阔,经济效益良好,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

国家和省火炬计划项目通过验收的,其项目产品视同高新技术产品。

第五条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品,由研究、开发、生产该产品的单位(包括各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其所在地的市(设区市,以下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家及省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单位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报书》,并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反映该产品技术水平和知识产权的材料(产品或技术鉴定证书,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用户的评测报告等。申请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须提供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新药证书、注册商标等;技术来源于其它单位或个人的,须提供技术合同和相关材料);

4、产品标准;

5、企业上一年度和近期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和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须经当地主管税务局审核盖章);

6、其它有关文件、证明。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报书》申请报告等材料一式1份。

第六条 市属企业、县属企业及民营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品,由各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经市科技局审核后,报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中央驻皖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品,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国家及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品,由高新区管委会组织专家评审,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报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省科技行 政管理部门将拟认定的产品名单上网公示15天,无异议的即批准认定,颁发《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并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核查。

第七条 高新技术产品期限一般为3年,产品生命周期较长的,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4年。

第八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享受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作为研究、开发、生产该产品的单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市级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皖科高字〔2000〕0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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