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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降低融资成本,实现加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促进企业直接融资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担保集团公司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铜陵市的中小企业。本办法所指的直接融资包括:企业上市;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和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股权质押担保方式是:企业在直接融资前、中需要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和担保机构担保支持,并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的质押担保融资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担保机构是指市担保控股集团公司下辖的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和铜陵市通源融资担保公司两家担保机构。
第五条 股权质押担保额度,依据企业改制和上市进展情况,股权和净资产规模,资产负债率、盈利能力及发展前景等指标综合分析、测算确定。
第六条 企业改制及上市过程其股权质押担保的质押率:
(一)企业改制工作完成,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后,其股权质押率可达到25%;
(二)企业改制成功且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在安徽省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各案登记后,或者企业完成中介机构内核并上报新三板或省股权交易中心后,其股权质押率可达到50%;
(三)企业进入新三板和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后,其股权质 押率可达到75%;
(四)企业成功上市,或在新三板和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实现股权转让后,其股权质押率可达到100%。
第七条 企业申请股权质押担保程序:
符合上述有关条件,需要申请以股权质押方式获得担保贷款的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到担保机构申领《申请表》并提供《申请表》列明需要的资料,到担保机构申请担保。
(二)申请担保时,要有市上市管理部门确认上市申报进程证明。
(三)担保机构受理、调查、评审、办理有关担保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要与担保机构相关规定相结合、统筹兼顾, 本着支持企业上市、降低融资成本、发挥担保功能、有效控制风险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股权质押担保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市担保控股集团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