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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决定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文字: [大] [中] [小] 2013-01-05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12-12-28 8:14:41 被阅览数: 36 次 来源: 铜陵市中小企业信息网
    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财政部决定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如下: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进网许可标志工本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农业部门
  3.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财政部门
  4.收费票据工本费(中央本级)
  海关部门
  5.ATA单证册调整费
  6、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7.税务发票工本费(包括普通发票工本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国务院港澳办和地方外事办公室
  8.《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
  9.《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签注费
  10.《派驻香港澳门身份证明》工本费
  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外交部及地方外事办公室
  1.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
  公安部门
  2.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3.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国土资源部门
  4.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免征期自 2013 年1 月 1 日至 2014年 12 月 31 日)
  5.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31日)
  6.采矿登记费(免征期自 2013 年 1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7.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 2013年 1 月 1 日至2014 年 12 月31 日)
  8.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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