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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字: [大] [中] [小] 2019-06-26  浏览次数:

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19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19〕133号)部署,2019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申报评审和推荐上报工作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开展。结合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要求,现将相关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原则上须具备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即注册成立日期在2016年5月31日之前),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火炬统计数据。按照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进行分类申报。

1. 综合孵化器

⑴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且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⑵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⑶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⑷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⑸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⑹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2. 专业孵化器

在满足综合孵化器前四个条件的基础上,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应占在孵企业总数75%以上,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5家以上,且能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否则按综合孵化器进行评审推荐。

二、申报时间

1. 各申报单位于7月5日(星期五)前,将申报材料(纸质件一式两份,附件1)连同电子版,报至所在地市科技局。

2. 各市科技局于7月10日(星期三)前,将各单位申报材料(含电子版)和推荐表(加盖公章,附件2)的纸质件寄(送)至省政务中心科技厅窗口(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2号厅36号窗口,邮编 230001),相关材料电子版发至770191467@qq.com,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报要求

1. 各申报单位须认真填写《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附件1)并附上相关材料复印件,连同单独成册的《在孵企业情况汇总表》(附件1-7)、《毕业企业情况汇总表》(附件1-8)一起报送至所在地市科技局。

2. 各申报单位须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供真实、清晰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列入诚信名单,2年内不得再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3. 各市科技局要积极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申报,并认真做好申报指导、材料审核和推荐上报工作,严禁徇私舞弊行为。

4. 省科技厅将委托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做好申报材料查验、现场核实和组织评审等事务性工作。

四、联系方式

1. 申报工作咨询电话:0551-62654379(省科技厅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龙刚、陈鹏)

2. 申报材料寄送电话:0551-62999803(省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厅窗口,李君)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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