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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等五个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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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第七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我市范围内。
(二)企业技术和管理团队稳定、素质较高。
(三)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先进的技术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四)企业管理和运作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符合申报指南中指定的其他具体条件。
第八条  引导资金主要采取以下支持方式:
(一)市级基地建设后补助。后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市级基地企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以及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年度安排资金8000万元。
(二)贷款担保。重点支持中小微型企业科技研发和项目建设融资,年度安排资金6000万元。
(三)奖励补助。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平台建设补助、突出贡献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奖励、新认定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工作经费补助、新认定省重大新兴产业工程和专项工作经费补助、政府购买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社会服务,年度安排资金1000万元。

第三章  市级基地建设后补助管理

第九条  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意见》(铜政〔2016〕49号)和配套修订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与基地所在县(园)区签订的工作目标责任书,对县(园)区进行年度考核并给予后补助。
(一)后补助资金安排8000万元以上支持基地建设。每年由市推进“三重一创”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铜陵市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考核办法(修订版)》开展考核工作,并根据上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后补助。县(园)区后补助资金以8000万元为基数,按该县(园)区考核得分占所有县(园)区考核得分总和的比重进行分配;考核得分60分以下的不予补助。
(二)各县(园)区依据《铜陵市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制定相应的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对后补助资金和项目进行管理。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市级基地重大项目建设、新产品研发和关键技术产业化、重大技术装备和关键零部件及新工艺示范应用、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及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其中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资金应不超过补助资金的40%。
(三)每年考核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铜政〔2016〕49号文和配套修订文件对基地企业名单调整一次,用于下一年度基地考评,具体名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统计局等单位在县(园)区申报的基础上共同研究确定。
(四)为及时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可按“先预拨后结算”的形式下达各县(园)区后补助资金,考核前先按后补助资金的50%进行预拨,考核后再统一结算。考核得分60分以下的县(园)区,市财政局将预拨资金扣回。
(五)后补助资金全部下达后,县(园)区原则上在2个月内完成资金分配,资金分配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贷款担保管理

第十条  作为贷款担保的执行机构,指定担保公司负责制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担保贷款使用的监督事宜,建立严密的担保评估制度,严格执行科学的决策程序,采用先进的项目评价系统,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
第十一条  指定担保公司应积极采取反担保措施,可要求申保企业以其合法的财产(包括股权)抵押或质押,提供反担保。同时,应主动创新担保方式,对信誉好、效益高但抵押额不足的企业,在实施信用审查的基础上,提供一定额度的信用担保。
第十二条  根据财政部、工信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7号),指定担保公司的平均年担保费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被担保企业如期返还贷款后,担保资本金由指定担保公司仍按原渠道、方式滚动使用。
第十三条  指定担保公司要加强对担保项目的跟踪,完善对申保企业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在担保企业违法、违规及风险不可控的情况下,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指定担保公司在为有关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同时,积极利用本专项资金担保收益部分,为贷款企业提供接续贷款(资金)服务。

第五章  奖励补助管理

第十五条  对新认定的,或在相应层级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平台给予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六条  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升级调整和资源型城市转型做出突出贡献的新兴产业企业进行奖励。每年按一季度、上半年、三季度和全年四个报告期,对全市省认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产值占比(企业产值占全市省认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总产值的比重)和增长贡献率(企业产值同比增量占全市省认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总产值同比增量的比重)分别进行排名。对单项排名前十的企业,分别按照产值占比、增长贡献率,给予每个百分点0.5万元的奖励。产值占比排名前十的企业如产值同比增长低于10%则不予奖励,增长贡献率排名前十的企业如产值同比增长低于20%则不予奖励。四个报告期的奖励下一年度一次性兑现,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七条  对首次认定的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八条  对新认定的省重大新兴产业工程和专项,给予申报县(园)区一次性工作经费100万元。
第十九条  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政府购买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社会服务,主要包括有关规划编制、专家咨询评审、项目谋划论证、企业经营管理诊断、国家PCB质检中心服务企业检测费用等。

第六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二十条  资金的申报、审核与拨付:
(一)申报。市级基地建设后补助不需申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铜陵市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考核办法(修订版)》组织考核兑现。奖励补助由参与申报的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申报材料。贷款担保向市担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报,后续流程按照市担保控股集团相关规定执行。
(二)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报后,组织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统计局等单位对奖励补助申报材料及支持额度进行审核,形成资金计划草案并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对拟支持单位名单进行公示。
(三)拨付。公示结束后,经市政府同意,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根据资金计划,按照预算资金拨付程序支付资金。

第七章  建立监督检查、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协调报告制度。各县(园)区负责跟踪了解辖区内市级基地企业运营状况,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县(园)区应每半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市级基地企业情况报告,重大问题随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由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基地后补助、贷款担保、奖励补助等)开展绩效评估,作为下一年度调整引导资金额度及使用方式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引导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市级其他财政专项政策不重复享受,择高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同时废止。


铜陵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工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中共铜陵市委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铜发〔2012〕9号)、《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若干意见》(铜政〔2015〕15号)、《中共铜陵市委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铜发〔2016〕3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体现导向、注重绩效”的要求,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政府金融办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  使用安排原则

第四条  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安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产业导向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促进我市工业转型升级的重点产业。
(二)突出重点原则。坚持扶优扶强,突出重点,着力提高我市工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依法使用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科学公平选定扶持对象,规范公开操作程序,严格公正使用资金。
(四)严格监管原则。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落实部门责任和决策程序,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直接服务于工业经济的研发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六条  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采用贷款贴息、投资奖励、以奖代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从技术改造,规模扩张,技术创新和两化、军民融合,节能环保,循环经济,淘汰落后,企业管理及上市融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重点支持。
第五章  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
重点支持符合最新《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符合我市工业转型升级的企业升级改造类项目,对总投资500万元、设备投资100万元(含税)以上,纳入年度工业投资导向计划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凡当年新增设备投资,按8%比例(军民融合项目按10%比例),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
第八条  鼓励工业企业上台阶。
(一)凡现价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现价产值首次过百亿、过千亿元的企业,由市政府按照一企一策办法给予支持。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
(二)凡当年新进规模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对“小巨人”企业年度综合排序前5名的进行奖励,其中:排名第一的奖励20万元,其余的各奖励15万元。每年认定不超过30户市级“专精特新”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以上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第九条  积极推进企业融资。
(一)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同级受益财政按发行额度3%、最高75万元给予补助。
(二)对在安徽省证监局办理上市备案辅导登记的上市后备企业,同级收益财政给予100万元补助;对上市申报材料经证券监督机构受理的企业,同级收益财政再给予100万元补助;对成功发行股票的企业,同级收益财政给予800万元奖励。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由市财政和同级受益财政按再融资额1%的比例、最高100万元给予奖励。
(三)对完成股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奖补150万元。对通过“新三板”融资的企业,给予所募集资金1%、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完成股改、在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对在省股权交易中心募集资金的企业,给予所募集资金1%、最高30万元的奖励。对未完成股改在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4万元补助,以上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同级受益财政按5:5分担。
(四)加大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力度。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享受贷款贴息的小微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对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的贷款,由中央财政及同级财政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中央、地方财政各25%)予以贴息。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贴息累计次数可不超过3次。
(五)对中小微企业“税融通”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利率优惠,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同期档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市财政按基准贷款利率的10%给予补贴。
(六)凡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由同级财政补贴担保机构0.2个百分点。
第十条  支持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和两化、军民融合。
(一)凡新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等,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100万、50万、20万元奖励。对在国家、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50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工业精品、安徽省新产品,奖励20万元。
(二)凡新认定的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按国家、省级分别给予100万、50万元奖励。
(三)凡投入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信息化及智能制造项目,按照项目信息化、智能化部分实际完成投资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推进军民融合发展。对首次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证企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凡新认定为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省级标准化示范企业,以及安徽省质量奖、市级管理创新年度综合评审排名前四位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凡新获得安徽省工业设计大赛金奖的,奖励50万元。
(五)凡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以及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对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软件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企业当年获得国家版权局新认定的软件著作权,每个奖补1万元,最高补助10万元。
(七)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单个企业标准最高奖补70万元。
第十一条  推进工业绿色制造。
(一)对年节能量3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节能项目,根据第三方节能量审核单位认定的项目完工后年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其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分别按50%的比例奖励给工业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其他行业节能示范和节能产业项目,按照第三方节能量审核单位审核的固定资产投资额3%给予奖励。
(二)对于进一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实施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企业,按照项目总投资10%给予一次性奖励,项目总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凡是通过市经信委组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工业企业,每户给予10万元奖励。
(四)对通过省级节水型企业认定的工业企业,每户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凡是通过市绿色制造体系认定的工业企业,每户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和省奖励的企业不重复支持。
第十二条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推进全社会循环经济发展,重点支持企业间循环利用、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循环经济基础能力建设、循环经济科技攻关等方面的项目及重大循环经济专项活动。每年度的重点支持方向根据循环经济发展情况确定。以支持项目建设为主,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及示范带动作用确定支持额度,采取贴息、补助、奖励方式,单个工业项目最高给予100万元、农业项目最高给予30万元、科技攻关类项目最高给予50万元,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第十三条  鼓励矿山企业关闭退出。
(一)铜矿、铁矿、硫铁矿、铅锌矿、金矿类企业关闭退出并通过验收的,按每户40万元给予奖励;
(二)石料矿山类企业关闭退出并通过验收的,按每户20万元给予奖励;
(三)小砖窑关闭退出并通过验收的,按核定门数每门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对于完成绿色矿山创建任务,并通过市级绿色矿山挂牌验收的,奖励矿山企业20万元。
非煤矿山关闭退出奖励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县(区)政府已兑现关闭退出奖励资金的,可冲抵承担比例。
第十四条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凡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当年新建或续建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凡认定为创业者及初创小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并提供有关基础性服务的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创业园),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奖励。
(三)凡省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政策、技术、信息、融资、管理、培训等服务的,根据服务对象数量及服务质量,给予一次性补助,国家级的补助20万元、省级的补助15万元。

第六章  项目申报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  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联合下发年度申报通知,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
第十六条  各县(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有

关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经县(区)分管领导签字后,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管理渠道上报市直相关部门。中央、省属企业直接向市直相关部门申报,审核结果提交部门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市直相关业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管理渠道分别成立评审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评审,其中企业设备补贴、节能、信息化及智能制造投资、资源综合利用、平台投资类项目委托第三方进行评审,评审意见提交评审小组审核。
第十八条  市经信委负责汇总市直相关部门评审意见,并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小组评审意见,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分别在市直相关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报请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
第十九条  企业已享受国家、省奖励、扶持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市级奖励、扶持(国家、省另有政策规定的除外)。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不得重复享受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  以上政策资金中,除明确奖补资金由市及同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外,其余均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地点和主要建设内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规范使用资金。
第二十二条  对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抽查审计,重点检查资金到位、使用等情况,确保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或挪用。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参与抽查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发现同一项目、同一内容多头、重复申报的,取消当年该企业申报资格,并予以通报;已取得财政奖补资金的由市财政局追回所有款项。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除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外,还将取消该单位今后3年申请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督查,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铜陵市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同时废止。


铜陵市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铜陵市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在专项资金预算批准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待项目实施完毕,根据绩效评估情况,对实施效果好的项目予以调增,反之予以减少,直至取消。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坚持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创新机制、引导放大等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人才扶持、质量强市、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本市软课题研究和创业项目。具体为:
(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
1.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在铜基新材料、电子信息、新能源智能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先进装备制造、精细化工、节能环保、通用航空、绿色食品等领域部署实施市级科技重大专项,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资助市级科技重大专项20项左右,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争取到省科技重大专项的单位,给予省支持资金同等金额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争取到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单位,按国家支持资金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补助。
2.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规模以上企业年度研发投入达1亿元以上(含1亿元,依据统计部门核准的“企业一套表”数据),且保持正增长的,一次性补助15万元。对规模以上企业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2%以上(含2%),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1%以上(含1%),且研发投入增速达20%以上(依据统计部门核准的“企业一套表”数据)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并经统计部门核准有研发投入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1%以上(含1%)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
3.支持企业购置和租用研发仪器设备。对企业购置用于研发所需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且经省科技厅审核确认,按年度实际支出额最高不超过15%给予补助,单个单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租用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上登记的科学仪器设备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培育发展科技服务业。培育发展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科技服务机构,对登记注册一年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考核工作,在绩效考核中获优秀等次的奖励10万元。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信息情报、咨询服务、科技统计、科技普及、科技惠民、项目管理、产学研合作等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5.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对授权或受让市外的每件中国发明专利,给予专利权人1万元资助,其中0.3万元用于一次性缴纳专利年费补助。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国外专利并获得授权的,给予一次性资助专利权人3万元(每项最多资助2个国家)。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加快审查的专利检索费用按每件1000元补助。对企事业单位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50件以上,且进入实质性审查比例达到30%以上的,奖励3万元。支持在我市注册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发展,当年代理本市专利申请数达到500件以上,且代理发明专利申请不低于50%,给予不超过5万元补助,达到1000件以上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对取得专利代理人资质,并在铜陵服务两年以上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6.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资助。对列入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程企业的,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5万元资助。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资助。对列入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园区的,通过验收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资助。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企业,取得安徽省合格单位证书、第三方认证机构合格单位证书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10万元资助。对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按年度利息总额的30%、最高20万元给予补助。
7.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列入省年度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项目的,按评议费用的50%、最高20万元给予资助。对铜陵市专利权人与市外专利权人发生专利侵权纠纷的,一项专利维权案件胜诉结案后,按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产生的专家咨询费、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公证费等实际费用的50%,最高20万元给予补助。对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举报专利侵权案件并获得立案的,每个案件奖励2000元。
8.支持企事业研发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上述各类研发平台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上述各类研发平台在省科技厅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运行一年以上的省、市各类研发平台开展绩效考核,择优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9.支持双创孵化平台建设。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登记备案一年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考核工作,在绩效考核中获优秀等次的奖励30万元。每年安排100万元种子资金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发展。
10.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机构建设。对国家、省部级高校院所在我市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连续三年每年给予500万元补助。对登记注册一年以上的新型研发机构,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考核工作,在绩效考核中获优秀等次的奖励200万元。对列入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的牵头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100万元、30万元;对通过评估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50万元、20万元。支持企业到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5%、最高200万元给予补助。对获得认定的国家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考核工作,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奖励10万元。
11.加强科技奖励工作。对获得国家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一等奖2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对获安徽省科技奖的成果,给予省奖励资金同等金额配套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3万元奖励。
12.大力培育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年度实现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达1亿元以上,且增速不低于30%的(依据统计部门核准的“企业一套表”数据),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13.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铜转化、产业化的,按年度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金额的10%、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给予补助。对企业与高校院所在铜联合开展技术项目开发的,按年度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金额的20%、最高50万元给予补助。对登记备案为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登记备案一年以上的市级技术转移机构,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考核工作,在绩效考核中获优秀等次的奖励20万元。
14.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对新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别给予园区管理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用于园区创新能力建设。对新建国家级、省级国际技术合作(示范)基地,分别给予基地管理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获认定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依据绩效情况,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获省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依据绩效情况,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农业高校院所与市(县区)政府合作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依据绩效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二)人才扶持
15.每年安排500万人才专项资金,用于铜陵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的引进、培训、扶持以及相关项目。
16.鼓励国内外优秀人才来铜创新创业。重点资助与铜陵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重要项目、特色产业等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对刚性引进符合《中共铜陵市委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的实施意见》(铜办〔2016〕16号)规定的A、B、C、D类专业型、紧缺型人才,分别给予180万元、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住房安家补贴,按4:3:3进度分3个年度支付。
对符合上述相关文件规定柔性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同一年度在我市工作时间累计达3个月以上的,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博士学位三个档次,并根据其实际工作月份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2500元、2000元的生活补贴。
对“皖江中心”柔性引进的科研人员扩大到硕士学位,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贴。
对受中国科学院系统委派长期在“皖江中心”从事科研、管理工作,且为国家相关研究领域首席科学家或者国家重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的科研管理人员,参照上述科技领军人才标准,按月给予购房补贴。
    对“皖江中心”引进科研人员符合购房条件而没有在我市购置住房,确因工作、生活需要在我市租赁住房的,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博士学位)、硕士学位三个档次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200元、800元、500元不等的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若个人在我市购房并开始享受购房补贴后,即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17.对新建的企业院士工作站、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并有院士、博士进站工作的,一次性给予60万元、50万元、40万元建站资助及研发运营补贴;对在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每人每年给予3万元生活补贴。
    18.对企业引进的拥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的专业技术人才及1项以上发明专利的高技能人才,发明专利能实施成果转化且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5年每年2万元,共10万元奖励。
19.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国外技术及管理人才,对经过市外国专家局申报获得国家和省资助的,按1:1资金配套,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0.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纳税关系在我市的非公企业,引进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人才、高级工及以上技能资格人才,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按照最高90平米标准给予本科生每平米400元、硕士研究生(含经社会化评审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技师及以上技能人才)每平米500元、博士研究生每平米600元的购房补贴。
    21.对领军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省“百人计划”,省“115”创业创新团队、“111”人才聚集工程,国家、省和市级专家等;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的人才,分别资助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用于个人创新创业。
22.每3年开展一次市级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1155”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评比活动。对评为市级拔尖人才的,连续3年每人每年资助1万元;评为学科带头人的,连续3年每人每年资助6000元;评为“1155”创新创业团队的,连续3年资助每团队每年8万元资助经费,年度考核合格后发放;评为“1155”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对象的,连续3年每人每年资助3000—5000元。
23.领军人才创新创业企业、领军人才可享受其它有关优惠政策,市内政策重叠的不重复享受。
(三)质量强市
24.对新获安徽省及省以上名牌产品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省以上质量工作先进集体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5.对新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奖励;对新获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获铜陵市市长质量奖、铜陵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20万元奖励。
    26.对主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徽省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每项50万元、2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奖励。
    27.对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AAA、AA级确认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和3万元奖励。
    28.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给予3万元奖励。
    29.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
30.对新获AAA级测量检测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获AAA级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
31.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2.对新认定的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管理组织,给予不低于省级标准的一次性奖励。
33.对新申请注册并核准的商标,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对新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中小企业进行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列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范围,给予注册费用补贴。
34.对新获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万元和1万元。
    (五)铜陵市软课题研究资金
    35.研究资金主要用于课题和项目研究,重点围绕铜陵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和党建等领域中带有战略性、全局性、关键性问题开展应用对策研究,作为市委决策咨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课题资助标准分为1、2、3万元三个档次,最高不超过3万元。项目资助标准,按照类别分别给予20、15、10、5万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创业资金(铜陵市众创空间创业种子基金、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专项资金财政配套资金)
36.配套资金重点支持我市众创空间创业种子基金、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专项资金的设立、管理和运营。
市级众创空间利用自有资金设立不低于300万元创业种子基金,入孵企业不低于15家,选择确定合作金融机构,按不低于1:5的比例,为入孵企业提供贷款。
市(民营)创业孵化基地利用自有资金设立不低于200万元创业孵化专项资金,入孵企业不低于20家。选择确定合作金融机构,按不低于1:5的比例,为入孵企业提供贷款。
    市就业专项资金按众创空间种子基金或创业园区孵化专项资金20%的比例予以配套,每家配套资金最高60万元。
    37.配套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后补助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后补助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对资金使用具有可选择性,不明确扶持对象和标准的项目,在支持方式上可采用竞争性机制,通过招投标或专家评审等方法,在众多被选项目中选择最能实现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使用效益最高或实施成本最低的项目。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
    (一)申请。对符合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支持政策的单位,根据各责任单位发布的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规定,向责任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申报专项资金,不得重复申报。
    (二)审核。责任单位受理申请后,会同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进行评审、论证。对审核结果需要进行公示的,必须予以公示。
(三)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按照预算资金拨付程序予以支付资金。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税收政策,按企业属地和财税管理体制分级兑付。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才办、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委政研室和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度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依据。
第八条  严肃财经纪律。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重复申领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铜陵市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同时废止。


铜陵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结构提升,增强城市竞争力,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若干意见》(铜政〔2015〕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培育服务业发展载体,鼓励企业通过扩大规模和创新业态等加快提升步伐。
第三条  凡在铜陵市注册、纳税且符合本规定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二章  资金支持重点及方式

第四条  促进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
(一)现代物流业
1.对投资港口码头基础设施的企业,项目竣工经审核确认后由同级受益财政按照投资额(不含征地款)的3%给予扶持,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对投资物流园的企业,项目竣工经审核确认后由同级受益财政按照投资额(不含征地款)的8%给予扶持,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对创办物流园区及港口企业,五年内由同级受益财政按其当年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50%给予扶持。
4.支持物流企业实施物流信息化项目建设。对面向社会提供物流信息交流、物流交易服务的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采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分拣系统等先进物流技术的信息化项目,由同级受益财政按其年度实际投资额(不含征地款和基建工程投资)给予8%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对建设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港口库场和物流配送中心等物流企业,土地使用税扶持政策参照工业企业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
6.对新引进的物流企业总部,自设立年度起,由同级受益财政按其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前三年给予70%补助,第四年至第五年给予50%补助。
7.对新引进的主要业务在外地的物流分公司,自设立年度起,五年内由同级受益财政按其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50%给予补助。
8.对重大物流招商引资项目,按“一事一议”政策扶持。
9.对在我市注册登记、照章纳税的物流企业,对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收入增量部分由同级受益财政实行分档分比例扶持:
(1)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至6000万元(不含6000万元,下同),按主营业务收入的0.5%给予扶持,对主营业务收入超上年增加部分再按0.5%给予扶持。
(2)主营业务收入在6000万元至2亿元,按主营业务收入的0.6%给予扶持,对主营业务收入超上年增加部分再按0.7%给予扶持。
(3)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按主营业务收入的0.7%给予扶持,对主营业务收入超上年增加部分再按0.9%给予扶持。
10.对在我市区域内注册的航运企业普货船舶载重吨比上年净增达到1万吨(化学品以及专业运输船舶5000吨)及以上的(不含本市范围内过户运力),一次性给予20元/载重吨(化学品以及专业运输船舶30元/吨)的扶持,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和所属县(区)财政按1:1承担。
11.对物流园区内的物流企业给予租金补贴。对入驻物流园区的物流企业,三年内租用园区办公用房的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元补贴;租用园区仓储用房的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元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所属县(区)财政按1:1承担。
12.对新晋升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由同级受益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13.对采用多式联运、甩挂运输等专业运输模式的物流企业,获得国家、省补助资金的,由财政给予50%资金配套,涉及到县、区财政的,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1:1承担。
14.对物流企业争取其他重点项目,获得国家、省补助资金的,由财政给予40%资金配套,涉及到县(区)财政的,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1:1承担。
15.按照“稳定存量、激活增量”原则,对我市消耗本地资源较大的重点企业物流激励扶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16.对已注册成立物流公司的重点企业,按照其2014年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为基数,基数内部分由同级受益财政(下同)按50%奖补;每超基数20%为一个激励档次,每档在基数内奖补比例基础上增加5%,最高奖补80%。
17.对新注册成立物流公司的重点企业,前三年分别按其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的100%、80%和50%比例奖补;以后年度按前三年形成的平均地方可用财力为基数,基数内和超基数部分比照上述政策执行。
18.同一企业涉及多项奖励或补助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涉及多项奖励或补助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叠加享受。兑现政策不涉及市级财政资金承担的,由企业直接向县(区)物流管理部门申报。
19.对当年从铜陵港直航的进出品散货,给予货物在铜陵报关的货代企业和进出口企业分别按每船50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15万元(以船舶进港海事、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20.对在铜陵报关的货代企业和进出口企业,按其当年从铜陵港进出口集装箱货运量,每重箱补贴100元(即年完成400个或400个以上重箱的企业均有资格申请,以铜陵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15万元。
21.对当年从铜陵指定口岸进口通关的外贸经营企业(不分市内外),按其进境水果(粮食)实际进口额(以铜陵海关统计数据为准)每1美元补助0.02元人民币,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二)金融业
22.新引进(从本市区域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50%给予补助;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所缴纳的契税给予等额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房屋租金的15%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在企业正常运行满一年后兑现,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地方贡献本市留成部分的50%。
23.单户企业融资余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担保额度由市级联席会议根据其纳税信用级别,按其近2年年平均纳税额的1至5倍核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税融通”企业给予利率优惠,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市财政按基准贷款利率的10%给予补贴。
(三)电子商务
24.对企业通过B2B、B2C、C2C、O2O等形式开展电子商务,年在线销售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的,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25.对经认定的独立核算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前3年每年按其纳税地方留成较上年新增部分5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26.对依托我市实体市场、块状经济和产业集群建设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电子商务集聚区,及承建电子商务铜陵特色馆、铜陵产业带和O2O交易平台(同城购)的,经市政府同意,采取合同约定方式,给予招商营销、公共设施建设等运营补助,补助期3年,单个平台(项目)年最高补助为50万元。
第一年:对平台投资5万元以上的按认定投资(指设备、软件开发,不含土地、房地产)的4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5万元;第二年:对年交易量500万元(含)以上的电子商务平台补助20万元,交易量1000万元(含)以上的补助30万元;第三年:平台交易量3000万元(含)以上、成为统计“一套表”限上企业且纳税50万元以上的,补助50万元。
27.对新进入我市投资的世界100强和国内50强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按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四)服务外包
28.对经认定承接国际的服务外包企业年营业额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五)商贸服务业
29.对我市农超对接、农批对接、农校对接建设项目促进农产品销售较上年增长15%以上的,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列入市民生工程的,按民生工程政策给予奖补;公益性直销菜市场建设通过验收的,市财政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0.经市政府同意,采取合同约定方式,对营业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综合体和年销售额亿元以上商品市场,被认定实施“统一核算、统一统计、统一纳税”(以下简称“三统一”)的,奖励运营公司180万元,分3年平均兑现。鼓励现有年销售额5亿元以上综合性市场按商品类别分类组建实施“三统一”的运营公司,对新组建的公司,前3年每年按其纳税地方留成较上年新增部分100%给予奖励。
31.对营业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综合体,入驻经营户15家以上且入驻国内外知名商贸企业(含购物中心、百货店、大型超市)10家以上的,第一年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入驻企业及国内外知名商贸企业较上年增长50%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2.对铜陵市快递企业在辖区内建成的标准化快递服务站给予每个2万元的补贴。
33.对规模快递企业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检机,按设备购置款的8%,每台给予最高不超过4万元标准的补贴。
34.对辖区已建成的区域性分拨中心,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补。
35.重点对基层供销社发展农资、农产品、再生资源、日用消费品、电子商务等流通服务体系,网点、储存库、冷链配送中心、市场、服务场所等建设、改造项目,按照先建后补和不高于投资总额的50%的原则,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0万元。
36.通过技改扩大规模提质增效10%以上的企业,当年新增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经考评验收后,按照投资额2%以内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4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国好粮油”产品名录的企业予以一次性不超过3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安徽好粮油”产品名录的企业予以一次性不超过2万元奖励;对新建市级“主食厨房”加工企业,经考评验收且授牌的,按一次性补助不超过5万元标准,主食厨房直营店门点,按每个一次性补助不超过3万元标准;对新建市级“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经考评验收且授牌的,按一次性补助不超过4万元标准;对新建市级“放心粮油”示范店,经考评验收且授牌的,按一次性补助不超过2万元标准,“放心粮油”经销点的,按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万元标准;对规范经营3年以上的“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考核验收并重新认定资格,按不超过0.5万元标准奖励。财政专项资金坚持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
(六)对外经贸
37.推进开拓国际市场。在本市纳税的中小进出口企业(上年进出口额6500万美元以下)参加境外重点商品展的,市财政配套对每个展位(含1名参展人员)补助1.5万元;参加境内广交会、华交会的,每个展位补助0.5万元,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为10万元。
38.帮助降低出口风险。在本市纳税的中小进出口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市财政配套按实缴保费的30%予以补助,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为10万元。
39.推动优化贸易结构。在本市纳税的企业进口机器设备(自用,商品海关编码以8、9开头)和高新技术达10万美元以上的,市财政每美元贴息人民币0.02元,同一企业年最高贴息人民币20万元;企业获得产品国际认证或商标国际注册的,市财政分别一次性补贴认证(注册)费0.5万元,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为10万元;市财政对生产性企业出口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和铜基新材料较上年增长部分给予奖励(同一商品不重复奖励)。
40.鼓励双向投资带动。对新引进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外贸进出口额每增加50万美元奖励1万元,对在本市实际缴纳税收的进出口企业每增加50万美元奖励1万元;对我市企业“走出去”投资生产、营销、资源开发基地,带动我市设备和物料出口以及原料进口的,增量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其中,对“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增量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同一企业年最高奖励200万元,由市财政与县(园)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鼓励金融机构对有订单、有效益的外贸企业贷款,对中小企业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基准贷款利率补助40%。构建合作平台,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规模。
41.强化外贸目标管理。每年年初将全市外贸发展目标分解下达给铜陵有色公司、县(区)和经开区,对完成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给予奖励。其中:对铜陵有色公司完成年度目标,奖励人民币100万元,对超额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年最高奖励额为人民币400万元;对出台财政扶持外贸政策的县(园)区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奖励人民币20万元。
42.帮助我市境外发展企业争取国家和省有关境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及省外经贸项目资金的支持。同级受益财政按我市企业当年获得国家和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补助额的50%对其再次给予补助扶持,单个项目一个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我市企业到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同级受益财政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5%、最高200万元给予补助。加强对我市境外投资企业税收指导,落实境外已缴纳所得税抵免政策以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七)利用外资
43.奖励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将重大利用外资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纳入市财政“3+5+X”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合同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实际到位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第一个纳税年度,一次性给予200万元人民币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受益财政承担。其中,对下列三种类型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1)投资主体为境外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类别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项目;
(2)境外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总部、地区总部的项目;
(3)外资参与我市企业改组改造、兼并重组且合同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44.鼓励企业加快落地投产。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年度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美元以上,按外方股东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额的2%折合人民币给予奖励(即500万美元按2%折合人民币,奖励相应数额人民币,下同),奖励资金由同级受益财政承担。
45.鼓励企业进行再投资。对以资本公积金、税后未分配利润投资于本企业的生产型外资企业,由所在县区(园区)按再投资额的3%折合成人民币给予奖励。
46.鼓励投资现代服务业。对营业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综合体,引进入驻外资经营户15家(含)以上的,第一年给予招商主体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第二、第三年入驻外资经营户数分别较上年增长10家(含)以上的,再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和县区(园区)按1:1的比例承担。对符合本条款鼓励方向的其他现代服务业外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参照执行。
(八)会展经济
47.对凡在我市举办,由市及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组织或主办,正式展览时间在3天以上,室内展览面积在1万、2万、3万平方米以上(室外展览面积按70%折算为室内面积)的国内、国际大型专业性展会,分别给予主办方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补贴。全年补贴总额100万元。
(九)养老服务业
48.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服务机构的水电气、互联网、有线电视等价格收费,按《关于协调我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备忘录》(市政府2010年第7期)有关规定执行。
49.对新建、扩建、租赁经营床位数1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经民政部门认定,新建、扩建每张床位补助1万元,租赁场地改造每张床位补助0.8万元;建设补助在机构正常运行1年后,分4个年度支付到位,首次支付为补助标准的70%;补助资金市财政与养老机构所在县(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同时,按照实际入住人数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运营补贴,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其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助标准分别上浮50%、100%、200%以上;社会力量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市、县(区)财政按照当年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补贴。运营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由市财政与养老机构所在县、区财政按3:7比例分担。经民政部门认定,对起草养老服务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并颁布实施,以及通过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确认的社会团体、养老服务机构,按照《铜陵市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规定,予以奖励。
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检查,对服务质量检查未达标的养老机构,不予补助。
(十)文化产业
50.扶持原创文化产品。对在国内院线、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影视动画作品,每部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原创舞台剧在国内外年演出场次超过20场、10场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开发建设网络游戏运营平台或原创网络游戏,分别给予每款10万元。
51.壮大文化市场主体。对新进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奖励企业管理层4万元;对参加市组织的国家级文化产业展会或招商推介活动,给予每次最高10万元资助;对获评文化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推荐的优秀文创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对纳入文化惠民消费季的音乐会、演唱会以及书画艺术展览等重点文化活动,按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助;鼓励文化企业以上市为目标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对新组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奖励10万元。
52.奖励重大文化品牌。获得国家、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入选全省民营文化企业100强,奖励10万元;获得宣传文化等相关部门设立的全国性、省级、市级重大文化产业类奖项,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6万元。
(十一)旅游休闲业
53.我市旅游企业集中招徕游客游览且至少在我市住宿一夜的,按团组核定每名游客30元/天,对组团企业给予补助。
54.支持城市旅游品牌和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新晋升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3A旅游景区,分别给予200万元、30万元、3万元一次性补助;新评为省级研学旅行基地、省级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省级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安徽省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安徽旅游商品特色街区、省级优秀旅游乡镇、省级五星级农家乐,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新评为省级旅游示范村、四星级农家乐,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被评为“安徽省必购旅游商品”或“安徽特色旅游商品”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55.获得国家级、省级特色文化(旅游)产业项目的,项目开工后,分别给予项目建设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获得文化部动漫企业认定的,奖励被认定企业10万元;获得国家、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类示范基地(版权示范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
第五条  鼓励服务业企业提质增效。
(一)对年实现零售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且年度零售额较上年增长20%以上、年纳税总额较上年增长的,奖励企业10万元;对年实现零售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且年度零售额较上年增长15%以上、年地方贡献较上年增长的,奖励企业20万元;对年实现零售额3亿元(含3亿元)以上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且年度零售额较上年增长10%以上、年地方贡献较上年增长的,奖励企业30万元;对年实现零售额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且年度零售额较上年增长10%以上、年地方贡献较上年增长的,奖励50万元。
(二)对年营业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且年度营业额较上年增长15%以上、年地方贡献较上年增长的,奖励10万元。
(三)对年营业额首次突破2000万元、年地方贡献较上年增长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对已列入统计库的限上零售业(含大个体),且当年地方贡献较上年增长的,按照当年新增的社区便利店、连锁店和餐饮店(其单个店面积不少于200m2),一次性给予每个店2万元的奖励。
(五)对当年实施“一套表”直报并纳入市统计口径的新增限上零售企业(含大个体)的主要负责人奖励4万元,由市财政分2年平均兑现,次年奖励须企业(含大个体)主营收入较上年有所增长才予兑现。
(六)对实施“一套表”直报5年以上且近3年营业额、地方贡献持续增长的企业(含大个体),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七)对总部在外地市的在铜企业,当年直接纳入本市统计口径、年零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八)对被列入市亿元以上重点工程建设计划新开工的现代物流、文化创意、科技信息、研发创意、服务外包及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政府投资),经审查认定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不含征地款),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给予0.5%的一次性奖励 ,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九)对获得国家、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按所获拨款资金总额20%给予配套补助,单个项目合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推进服务业集约化发展。对新获得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示范园区)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80万元;获得国家、省级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示范(重点)企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 万元、15 万元;获得国家、省级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资金申报、审核责任。企业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申报通知填写申报表,报送时按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受理后,行业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本行业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各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审核程序的复查。
申报的审核结果在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企业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审核金额、法人代表名称等。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审批文件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的,经查实后,除追回资金外,列入黑名单并按照《铜陵市涉企财政资金黑名单管理办法》执行,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由县(园)区财政配套资金的,县(园)区要足额配套到位,对未足额安排配套资金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到位,市财政通过结算方式进行扣款。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地方贡献本市留成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已明确规定外,市与县(园)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其中涉及企业地方贡献奖励额度,除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地方贡献本市留成部分。本办法与市级其他财政奖励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按奖励额度最高的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铜陵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同时废止。


铜陵市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农产品有效供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在专项资金批准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待项目实施完毕,根据绩效评估情况,对实施效果好的项目予以调增,反之予以减少,直至取消。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坚持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创新机制、引导放大等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的农业企业、单位和个人,均属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落实新型农民培训、农村饮用水安全等省级民生工程项目市级配套,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服务体系建设、生态林业发展、菜篮子产业提升4大领域。具体为:
(一)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1.促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年加工产值达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经农业主管部门认定,对争取到国家、省500万元以上各类农业产业化项目的企业、单位,按上级资金规模的8%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促进设施农业产业发展。开展蔬菜钢架大棚补贴:钢架大棚(集中连片10亩以上),每亩补助2000元;连栋温室每1000平方米补助5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促进设施水果产业提升: 标准化设施水果基地亩补助2000元;水果连栋温室大棚设施基地每1000平方米补助5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3.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新增的省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国家、省农业、林业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林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或省农业部门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或示范加工合作社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新获得国家、省、市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1.5万元、1万元;对新获得市级农业创业带头人的,每人奖励0.5万元;新获得省农业社会化服务创建示范主体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4.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对新获得农业部认证或复审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按铜陵市农产品安全工程实施方案执行;对新认定为国家、省“一村一品”的专业示范村,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补;对获得省农委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称号的,奖励5万元;对参加农业部或省政府组织的农交会,每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次奖补0.5万元,其中获得国家级认定的金奖产品,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次性5万元奖励。
(二)促进服务体系建设
5.实施农业机械化及农村清洁能源推进工程。实施农业机械化推进工程项目:开展农机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和平安农机创建,每个项目分别补助标准6万元、12万元。推进农村清洁能源发展:通过考核评比选定农村生态家园示范点(片)进行奖励,每个奖励10万元 (含农村能源服务网点建设户用资金10万元) 。
6.加大农业新技术示范推广。实施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推广项目,每个项目补助4万元。
7.促进粮食生产绿色提质增效。绿色提质行动:创建病虫害绿色防控示范区面积1万亩,示范区严格按要求安装太阳能杀虫灯,性诱剂,按50元每亩兑现绿色防控示范补助;示范区通过推广有机肥使用,按50元每亩兑现补助。绿色增效(优质大米)行动:补助4家加工企业,每家15万元。
8.实施农业排涝水电费补贴。按《铜陵市市级农业排涝电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财农〔2017〕17号)给予县(区)及普济圩农场相应补助。
9.降低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成本。对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劝耕贷、无担保无抵押)并如期偿还贷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国家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除劝耕贷贴息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以外,其他贴息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10.壮大集体经济。通过实施“三变”改革试点,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在村级申报、乡镇筛选、县(区)初审、市级复审的基础上,安排5个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每个项目财政补助40万元,由市、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三)促进菜篮子产业提升
11.促进蔬菜产业提升。实施伏缺期蔬菜补助1500亩(集中连片不低于50亩), 每亩补助1000元, 由市、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开展生姜有机肥补贴1000亩,每亩500元。
12.促进水产业提升。新建标准化渔塘1500亩(含池塘循环流水养殖系统建设、新建工厂化水产养殖设施),验收合格,每亩标准化鱼塘补助2000元,由市、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实施稻渔综合种养双千工程示范工程(集中连片规模100亩以上),对主管部门认定并验收达标的稻渔综合种养实施主体每亩补助500元,由市、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休闲渔业示范基地建设:创建并获得省级休闲渔业示范基地资格的,每个基地一次性奖补50万元,由市、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水产苗种繁育基地建设:建成并获得省级水产良种场资格的,每个基地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由市、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13.促进畜牧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创建标准化绿色健康养殖示范场,每家补助15万元;实施媒鸭稻田养殖,对于承包稻田100亩以上,每亩稻田养殖媒鸭15—20只的经营主体,按照每亩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由市、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四)促进生态林业发展
14.林业增绿增效行动。在享受省级以上财政补助的同时,市财政按以下标准奖补:(1)营造林。一般人工造林100元/亩、石质山造林160元/亩、油茶等木本油料造林额外奖补100元/亩;退化林修复60元/亩、中央森林抚育、省级森林抚育片12元/亩。市、县(区)1:1.5比例配套。(2)森林创建。对成功创建省级森林城市、森林城镇的,分别奖补20万元/个、10万元/个;对规定补助期内及新增的森林长廊使用农民耕地按照300元/亩标准,补助5年。市、县(区)财政按1:1比例配套。
15.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继续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国家、省级、市级公益林分别按每年每亩20元、18元、15元标准补助(包含中央、省财政补助)。
16.油用牡丹产业发展。按《铜陵市促进油用牡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办〔2013〕97号)给予相应补助。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拨付和监管

第六条  资金的申报、审批、拨付。
(一)申报。对符合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政策的农业企业、单位和个人,根据各主管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规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二)审批。各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进行评审、论证。
(三)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按照预算资金拨付程序下达专项资金或直接支付。奖补类项目资金市财政在收到主管部门资金拨付通知后20个工作日将资金拨付到县区或单位、企业、个人;建设类项目资金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拨付。
第七条  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资金使用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度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依据。
第八条  严肃财经纪律。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重复申领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委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农业项目申报指南及资金管理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委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在此政策框架内,如需要,可根据产业特点制定产业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铜陵市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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