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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字: [大] [中] [小] 2017-09-04  浏览次数:
皖经信中小民企函〔2017〕1142号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委:
根据省政府2017年重点工作安排,按照省经信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经信中小合作〔2015〕122号),现就2017年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创业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创业基地成立时间在2年以上,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管理规范。
2. 创业基地建筑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空间较为完善。具有完整的运营管理团队、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措施,从事创业管理和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创业辅导师(持证)不少于1人。
3. 有明确的发展规划、产业定位、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4. 有完善的创业创新服务功能。建有相对固定的专业服务机构,能够为创业者和创业基地内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信息咨询、政务代理、投融资服务、人员培训和管理咨询等多种服务,企业服务满意度不低于80%。
5. 入驻创业基地的小微企业不少于20家,且具有连续滚动培育小微企业成长功能。每年都有新企业入驻或有小微企业孵化毕业,培育成效明显。
二、申报程序
1. 创业基地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2. 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后报市经信委。
3.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根据申报条件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委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择优推荐上报。
三、有关要求
1.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要高度重视创业基地申报工作,精心组织,严格审核申报材料,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2. 各市经信委原则上可推荐上报创业基地3家,各直管县经信委可推荐1家。
3.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于9月13日前将推荐文件、申报材料电子版和纸质材料各一份报送省经信委民企合作处,逾期不再补报。
联系人:吴振科,万颖棻;电话:0551-62876636, 62871873;电子邮箱:wanyingfen@ahjxw.gov.cn。

附件: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共青团安徽省委员会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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