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
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 作用,规范和加强我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我省对全省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三条 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合肥海关负责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省经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 导,并负责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各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协调互动工 作机制。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5月31日。
第五条 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
(二)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我省各主要行业(产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品牌,并具有核心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七)企业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八)企业技术中心建立和运行两年以上。
(九)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3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依照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市经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和《政府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调查表》(见附件5)等。
(二)市经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省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联合行文将推荐企业的 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经委(材料一式3份),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
(三)省经委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和初评,并提出评价意见。
(四)依据初评结果,省经委牵头商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择优进行综合评审。
(五)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依据国家产业和技术创新政策、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七条 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联合发文予以公布、授牌和颁发证书。
第八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省经委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
第三章 评 价
第九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省经委原则上每两年组织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进行一次评价。非评价年度,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只需要报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附件2)。
第十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4月底前将评价材料报所在市经委。评价材料包括《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4)、《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和《政府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调查表》(见附件5)等。
(二)数据初审。各市经委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底前报省经委(评价材料一式1份)。
(三)数据核查、计算与分析。省经委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核查方式包括函询、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之间为合格。
(三)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之间为基本合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为基本合格;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第五条(九)中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二条 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由省经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三)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
(五)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第十五条 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对调整与撤销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联合发文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经核实如提供了虚假材料,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再申请省认定。
第十七条 因第十四条原因被撤销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认定。
第十八条 对于评价得分65分(不含65分)至60分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省经委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税务部门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以及企业应享受的技术开发费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合肥海关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走私行为,以及企业从事科技活动进口科研用品应享受的税收优惠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表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推荐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二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市经委将有关情况报省经委,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
第二十三条 省经委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为主体,积极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根据国家产业发展政策,鼓励企业加强产学研联合开展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的研 发,不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和经验交流等活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中心建设力度,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 省经委通过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省发展改革委通过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省科技厅通过科技专项计划,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资金支持,以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自主创新,促进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3年发布的《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皖经贸技术〔2003〕23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负责解释。
附件1:
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编写提纲
一、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的地位和作用。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与国内和省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含异地分支机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始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三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三、推荐部门意见
推荐意见(盖章)。
附件2: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企业名称 |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所属行业 |
|
主营业务 |
|
||
企业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技术中心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
||
联系传真 |
|
电子邮件 |
|
||
企业网址 |
|
报告年度 |
|
||
序号 |
定量数据名称 |
单位 |
数据值 |
||
1 |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
万元 |
|
||
2 |
企业营业利润总额 |
万元 |
|
||
3 |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 |
万元 |
|
||
4 |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
万元 |
|
||
5 |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 |
万元 |
|
||
6 |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
万元 |
|
||
|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
万元 |
|
||
7 |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
万元 |
|
||
8 |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合计 |
项 |
|
||
|
合计中: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
项 |
|
||
|
合计中:对外合作项目数 |
项 |
|
||
9 |
新产品销售收入 |
万元 |
|
||
10 |
新产品利润总额 |
万元 |
|
||
11 |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万元 |
|
||
12 |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
万美元 |
|
||
13 |
企业职工总数 |
人 |
|
||
14 |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
万元 |
|
||
15 |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
人 |
|
||
|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
人 |
|
||
16 |
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
人 |
|
||
17 |
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
万元 |
|
||
18 |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
万元 |
|
||
19 |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
人 |
|
||
20 |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
人 |
|
||
21 |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
人月 |
|
||
22 |
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
个 |
|
||
23 |
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
个 |
|
||
|
其中: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
个 |
|
||
24 |
通过省级以上部门和组织认证实验室数 |
个 |
|
||
|
其中:国家、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数 |
个 |
|
||
25 |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
项 |
|
||
26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 |
项 |
|
||
|
其中:发明专利数 |
项 |
|
||
27 |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
项 |
|
||
|
其中:发明专利申请数 |
项 |
|
||
28 |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
个 |
|
||
29 |
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数 |
个 |
|
||
|
其中:驰名商标数 |
个 |
|
||
30 |
企业获得的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数 |
个 |
|
||
|
其中:中国名牌产品数 |
个 |
|
||
31 |
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项目数 |
项 |
|
||
|
其中: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
项 |
|
||
32 |
工业增加值 |
万元 |
|
||
33 |
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资金 |
万元 |
|
注:当年指统计年度,(T-1)年指统计年度之前一年。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B107-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B107-2)。未列入国家统计局大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2、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3、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B107-1、B107-2)表合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
4、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
主 要包括:(1)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明细;(2)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3)对外合作项目;(4)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5)在研和完成的 全部科技项目;(6)拥有专利及受理专利申请;(7)主持和参与制定的标准;(8)省级以上部门和组织认证实验室;(9)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中国名牌、 安徽省名牌;(10)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报告年度。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T-1)年指报告年度的前一年。
2、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 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3、企业营业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计算公式:营业利润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成本-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和财务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4、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指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5、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指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6、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指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赎买自制设备支出、其他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7、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指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
8、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指企业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科技项目,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 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 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9、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指研究开发周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10、对外合作项目数。指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数。
11、 新产品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是产品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计算口径与产品销售收入一致。新产品 即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新产品包括全新型新产品和重大改进型新产品二大类。
全新型新产品。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其用途或者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著变化的产品。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的知识的应用。
重大改进型新产品。指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产品性能得到显著提高或者重大改进的产品。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的变化,属于产品差异,不作为新产品统计。
12、新产品利润总额。指企业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总额。
1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年末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账面原值)。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包括技术开发仪器、技术开发设备、技术开发检测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等。
14、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指企业出口自己生产的自有品牌的产品和向国外出口技术所收入的外汇。
15、企业职工总数。指企业在册职工人数。
16、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企业在册全部职工一年的货币收入的总额。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货币收入的总和。
17、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指企业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累计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不含)以下的人员不统计。
(1)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人员包括:企业所属的技术中心及中试车间(基地)等机构中从事科技活动的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其它辅助人员;虽不在上述机构工作,但编入科技活动项目组(攻关小组)的人员。
(2) 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企业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科研管理处、部、科等)的工作人员,直接为科技 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不包括保卫、医疗保健、司机、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清洁工等间接服务人员。
18、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这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19、技术中心职工人数。在技术中心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年平均数。包括技术中心科研开发人员、直接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服务的人员等。
20、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指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在国内、海外地区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的费用总支出。
21、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在册全体工作人员的年货币总收入,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22、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的人员数。
23、技术中心博士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24、来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即人数×月数,最小统计单位为0.5人月。
25、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指技术中心在港澳台地区及国外设立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开发机构数量。
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指是指在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和特殊的区域机构内,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可以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26、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指技术中心与高校、研究院所、其他企业联合设立的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组织机构数量。
27、通过省级以上部门和组织认证实验室数。指国家有关部门、国际组织以及省认定认证的在有效期限内的实验室、检测中心的数量。
28、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指企业完成(结题)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之和。
29、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全部专利件数。
30、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31、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两年主持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
32、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数。指企业拥有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含国际驰名商标数)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评定的省著名商标数。
33、企业获得的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数。指企业拥有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别评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中国名牌产品和安徽省名牌产品数。
34、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项目数。指企业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以及安徽省科技进步奖项目总数。其它奖项不予统计。
35、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是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
计 算工业增加值通常采用两种方法。一是“生产法”,即从工业生产过程中产品和劳务价值形成的角度入手,剔除生产环节中间投入的价值,从而得到新增价值的方 法。二是“分配法”(又称要素分配法),即从工业生产过程中制造的原始收入初次分配的角度,对工业生产活动最终成果进行核算的一种方法,
(1)生产法计算公式: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现行价)-工业中间投入+工业产品的应交增值税。
(2)收入法(分配法)计算公式:工业增加值=工资+福利费+折旧费+劳动、待业保险费+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营业盈余。或:工业增加值=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36、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资金。指企业实际获得的国家、省和各市鼓励与支持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资金。
附件3: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指标及评价基本要求
一级指标 |
二级 指标 |
权重 (分) |
三级指标 |
权重 (分) |
单位 |
基本 要求 |
创 新 机 制 |
创新投入机制 |
20 |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比例同比增长 |
17 3 |
% 百分点 |
≥3 >0 |
人才激励机制 |
5 |
中心年人均收入与企业年人均收入之比 中心人员培训费占中心人员总收入的比重 |
3 2 |
% |
≥1.2 ≥2 |
|
创新合作机制 |
5 |
来中心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数 对外合作项目占全部开发项目数的比重 |
2 3 |
人月 % |
≥10 ≥10 |
|
技 术 与 人 才 |
创新队伍建设 |
12 |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比重 技术中心拥有的高级专家及博士人数 |
7 5 |
% 人 |
≥2 ≥4 |
创新条件建设 |
8 |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通过省级以上部门和组织认证实验室数 |
5 3 |
万元 个 |
≥800 ≥1 |
|
技术积累储备 |
10 |
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项目数占全部项目数的比重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 其中:发明专利数 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数 |
4 2 2 2 |
% 项 项 个 |
≥10 ≥4 ≥1 ≥1 |
|
产 出 与 效 益 |
技术 创新 产出 |
15 |
当年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当年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其中:发明专利申请数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
3 4 4 4 |
项 项 项 项 |
≥5 ≥3 ≥1 ≥1 |
技术 创新 效益 |
25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
11 11 3 |
% % 万美元 |
≥20 ≥25 >0 |
|
附加分 |
加分 |
|
获国家和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
≤3 |
项 |
|
扣分 |
|
企业经营亏损 |
≤3 |
万元 |
|
注:(1)满分100分,最高附加分3分;(2)加“*”的3个指标为考虑行业系数的指标;(3)“基本要求”是指当1个三级指标等于基本要求的值时,该指标得分为权重的60%。
二、行业系数
行业 |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 |
航空 |
0.8 |
0.6 |
0.6 |
电子 |
0.6 |
0.4 |
0.4 |
轻工Ⅰ |
0.6 |
0.4 |
0.4 |
轻工Ⅱ |
1.0 |
1.0 |
1.0 |
船舶 |
0.8 |
0.4 |
0.8 |
化工 |
1.2 |
1.0 |
0.8 |
机械 |
1.0 |
0.6 |
0.6 |
医药 |
0.8 |
0.8 |
0.6 |
冶金 |
1.2 |
1.4 |
1.4 |
纺织 |
1.0 |
1.0 |
1.0 |
建材 |
1.0 |
0.8 |
0.6 |
有色 |
1.0 |
1.4 |
1.4 |
铁道 |
1.2 |
0.6 |
0.4 |
石化 |
3.0 |
1.2 |
1.2 |
其他 |
3.0 |
|
|
有关说明:
(1)由于不同行业在技术创新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技术中心评估时,对不同行业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等三个指标引入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2)行业系数只作为评估机构评价时使用,企业填报时无需考虑行业系数,按实际数据填报。评价时,根据企业填报的实际数据得出上述指标的比重,再乘以行业系数,得出指标的评价值。
(3)行业系数表中的其他行业指农业、服务业及石油、煤炭、交通、建筑、烟草、电力、电信等行业,这些行业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两项指标按满分的65%计算。
(4)轻工Ⅰ为家电行业,轻工Ⅱ为轻工的其他行业。
三、指标体系的完善
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合肥海关将根据各行业技术创新的实际状况和政府的宏观政策导向对评价指标、行业系数等进行必要的调整。
附件4:
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编写提纲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评价需要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全面总结前两年企业技术创新与技术中心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企业技术创新战略与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的制定与调整,年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涉及企业秘密可作技术处理)。
二、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与国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三、 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内部组织设置与调整、下属企业组织设置、与外部单位共建组织及运行情况等)、技 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技术带头人培养、人才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投入制度及执行情况等)、合作创新情况(产学研之间、企业之间及国际合作情 况)、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研究试验设施、检测设施、信息化设施)。
四、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年度重点创新项目的实施效果、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的自主创新情况、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等创新情况。
五、技术创新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
附件5:
政府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优惠政策执行情况
调查表
一、进口科研用品减免税额情况
企业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
免税进口用品清单 |
进口数量 |
进口金额 |
免征进口关税金额 |
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金额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注:1、此为享受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政策进口科研开发用品免税金额统计表,其他优惠政策进口产品免税额不在统计范围。2、如为外币单位,请依据当期汇率换算成人民币万元。
二、近两年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加计扣除抵免税情况
企业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会计 年度 |
(1)企业申报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 |
(2)税务部门确认的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金额 |
(3)当年企业执行的所得税率(%) |
(4)当年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抵免税额 |
备注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注:
1、备注填写:①企业没有申报享受该优惠政策;②税务部门不予受理企业的申报;③当年企业调整后应税所得小于0;④其他原因,请简要说明。
2、一般,当税务部门同意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企业也有足够的调整后应税所得时,则:(4)=50%*(2)*(3);如果税务部门不同意加计扣除或企业没有申报享受该优惠政策或当年企业调整后应税所得小于0时,则(4)=0 。
三、政府支持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财政资金
企业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财政补贴(助)金额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上一条:省级权限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