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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创新型企业认定

文字: [大] [中] [小] 2015-08-26  浏览次数:

事项名称:省级创新型企业认定。

事项类型:行政确认类。

网上申报:无。

设定依据:

1.科技部、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6〕31号)第3条明确:“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开展“创新型企业”评估工作。”

2.《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13条明确:“实行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认定制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3.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2〕20号)第3条明确:“培育壮大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形成若干个综合竞争力居行业前列的骨干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集群。”

服务对象:企业。

申请条件:

1.研发经费投入强度;

2.千名研究开发人员拥有的授权发明专利量;

3.新产品(工艺、服务)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4.全员劳动生产率;

5.创新组织与管理。

办理材料:

1.《创新型企业自评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2.市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填报《创新型企业自评价报告初审表》。

办理流程:

办理机构: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

办理地点:省政务中心科技厅窗口(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联系电话:0551-62999803。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20 个工作日(专家评审10个工作日,公示5个工作日)。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或咨询后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作出确定创新型企业或不予确定创新型企业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事后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省级创新型企业申报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决定的;

5.对不符合条件予以认定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

6.在认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0551-62678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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