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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字: [大] [中] [小] 2013-10-21  浏览次数:
科策秘〔2013〕448号
发布时间:  2013-10-15来源:

各市及广德、宿松县科技局: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商科技部同意,联合下发了《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提出以下要求:

1、认真学习和领会财税〔2013〕70号文件通知精神,积极配合税务部门落实此项政策,为企业技术创新做好服务。

2、认真组织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宣讲与辅导。请有关财税专家为企业研发、财务负责人解读有关政策文件,把握政策要点,指导企业填写《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附件1)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汇总表》(附件2)。

3、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企业可要求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附件3)。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有关事宜按照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研究开发项目审核的通知》(科策〔2009〕210号)执行。

4、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省科技厅。

联系人: 叶蕊芯 电 话:0551-62649661

附件:1. userfiles/aa/file//《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1).doc

      2. userfiles/aa/file//《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汇总表》.doc

      3.userfiles/aa/file//《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doc

安徽省科技厅

201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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