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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第五批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通知

文字: [大] [中] [小] 2013-08-03  浏览次数:
关于确定第五批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通知
各市及广德、宿松县科技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教育局、国资委(办)、总工会,各创新型试点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2〕20号),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推进创新省份建设力度,根据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五批省级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科策秘〔2013〕123号)要求,经企业自愿申报、各市(含广德、宿松县,下同)初审推荐、省八部门组织评审,确定113家企业为第五批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名单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试点企业要按照科策〔2013〕12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方案。根据试点工作总体目标,确定试点工作主要任务,明确计划进度、保障措施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目标任务分解。试点工作方案经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正式印发实施,并于8月12日前报送省八部门和市有关部门备案。
二、各试点企业要根据试点工作方案,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各试点企业要与省科技厅一对一签订《安徽省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任务书》(格式见附件2)。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试点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并将试点目标、任务等内容在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请各试点企业将填写好的任务书一式4份(含电子版)于8月12日前报送所在市科技局,经市科技局审核后于8月16日统一报省科技厅。
三、各试点企业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年度报告,遇有企业产权、人事、财务等重大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各试点企业要确定一位同志作为 “科技专员”,负责协调自主创新政策落实、项目管理、创新试点联系等工作,并于8月12日前将填好后的科技专员登记表(见附件3)分别报送省八部门和市有关部门备案。
四、省市有关部门将根据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的意见》(科策〔2009〕12号)和试点工作方案,指导帮助企业开展试点工作,有针对性地落实相应支持措施,督促检查试点企业落实试点工作方案情况。建立滚动发展和动态调整机制,经过2-3年试点后,省八部门将适时组织创新型企业评价认定,对符合省级创新型企业条件的,将联合认定为“安徽省创新型企业”;对未按要求开展试点工作或没有完成试点工作任务书规定的目标任务的,将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对因发生重大变动,不再具备试点条件的,将及时做出调整处理。
附件:1.userfiles/aa/file//第五批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名单.doc
            2.userfiles/aa/file//试点工作任务书.doc
            3.userfiles/aa/file//创新型试点企业“科技专员”登记表.doc
            4.userfiles/aa/file//省八部门联系方式.doc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安徽省总工会 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
201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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