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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字: [大] [中] [小] 2013-07-11  浏览次数:
科高秘〔2013〕276号
发布时间:  2013-07-10来源: 
各市科技局,各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
我省开展多年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对促进我省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创新能力提升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发挥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政策激励作用,根据中央和省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精神,以及《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的有关原则,经研究决定,按照下放权限、强化服务的要求,对我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相关条件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做适当调整,并于今年予以试行,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条件:
1、产品属于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中《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产品须区别具体规格型号,但使用功能、性能,产品结构、材料,设计、制造技术等无实质变化的系列产品不得重复认定;
3、产品知识产权明晰,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
4、产品实行单独核算;
5、产品符合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没有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的,应符合行业和地方标准。无上述标准的企业标准须在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备案;
6、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7、产品市场前景广阔,经济效益良好,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销售利税率15%以上。
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程序
1、各申请企业向其所在县、区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县、区科技局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其中国家高新区内单位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各市科技局和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分别对所受理的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通过的产品报送省科技厅。 
3、省科技厅对各市科技局和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评审通过的产品在省科技厅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
4、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产品,由各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批准认定并颁发由省科技厅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同时报省科技厅备案。
三、今年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具体要求
1、各市科技局及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评审通过的产品须在9月底前报送省科技厅提请公示。全部认定工作须在10月底前完成,并同时按要求正式行文提交相关备案材料。
2、各市科技局及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对今年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要认真组织,制定细化工作方案,严格执行条件和程序,确保认定质量。对在认定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该市今年所有已认定高新技术产品资格。
3、各市科技局及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注意发现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向省科技厅提出进一步完善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省科技厅将以适当方式对各市科技局和国家高新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附件:
1、userfiles/aa/file//市(高新区管委会)提请公示高新技术产品汇总表(1).doc
2、userfiles/aa/file//市(高新区管委会)已认定高新技术产品备案汇总表(Excel格式)(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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